就在今日,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通报,3月29日19时许,某小区发生一起坠楼事件。
叶某(男,35岁) 从小区29层坠落砸中杜某(男,5岁),叶某当场死亡,杜某经抢救无效死亡。目前,该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。
路人何其无辜,尤其孩子才5岁,但是官方表述为该男子——坠楼,并未说是自杀还是失足,如果是失足坠楼,那两边都令人惋惜。
如果是自杀导致路人死亡,那按古代的迷信说法,如果真有阴曹地府,这男子到了那里会被判刑的。
这里我们就推定为失足来分析吧,把人想的好一点。
按照现在的法律,如果男子没死,那么也不用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,因为我们推定为失足,那这里就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。
总不能说男子对自己坠楼不死有什么盲目自信,或者应当预料到自己会坠楼并且砸死人。
对于自杀行为人造成的其他无辜人员的伤害,这点是需要谴责的。不能因为自杀就选择放任其他危害结果的发生,也不能存在一死百了的放任主观意识。
无论多难,珍惜生命;如选择离开,就默默离开,不要伤害他人。
但因为跳楼男子已经死亡,刑事责任不再追究而归于消灭。
现在男子也死了,更无所谓什么刑事责任了的讨论了。两边只有留给亲人是无尽的悲伤,且孩子家属愤怒的索赔,而这是民事责任了。
如果坠楼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(即8-16周岁的孩子、精神病人等),其因坠楼导致他人受伤或者死亡的——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,坠楼者有存款或者其他财产的,首先用该笔存款或财产进行赔偿,不足的部分由坠楼者的监护人(如:父母)承担;
若坠楼者没有财产的,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,监护人可以证明自己有采取防止其坠楼行为的,可以相应的减轻一定责任。
如果坠楼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(即精神正常的成年人),本案的这种情况,其因坠楼导致他人受伤或者死亡的——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、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,坠楼者应该就其的财产对受伤者或死者的家属进行赔偿,财产不够赔偿的仅以全部财产为限;
财产赔偿完后还有剩余的,剩余的财产作为遗产由亲属继承。
点击收藏本站,随时了解时事热点、娱乐咨询、游戏攻略等更多精彩文章。